医院手术致患者伤残,患者获赔八万余元

时间:2018/6/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事件经过

某年11月24日,某甲因双侧医院治疗。入院当天,向家属发出一系列《某医院知情同意书》,其中一份《告知书》内容为告知患者即因病情需要行插尿管可能会出现心脑血管等一系列意外,家属签名确认表示已知情理解。11月27日为其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腹腔摬辅助下双侧腹股沟疝置片修补术。当晚22时15分,向出具《某医院病情谈话告知书》,告知其初步诊断意见、诊疗计划和预后可能出现和并发症、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案,其中预后可能出现和并发症为:可能出现脑出血、消化道出血、手术创面出血,病情进一步加重。术后当天出现右侧肢体不能活动,神志不清,不能言语,急查头颅CT示左侧大面积脑梗塞,给予抗血小板、降脂稳定斑块、脱水降压,改善脑循环、护脑等支持治疗,原先意识好转,仍有右侧肢体无力,于12月2日办理出院手续。12月2日,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和治疗,于12月29日出院,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并支付门诊医疗费共.9元;产生住院医疗费共.1元,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元。因认为对其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向本院提起诉讼。

患者观点

我于某年11月24日11时24分因医院治疗,11月27日上午用全麻方式行腹腔辅助下完全腹膜外双侧腹股沟疝置片修补术。术前精神尚可,心脏听诊未闻及明显异常,双肺呼吸增粗,未见明显干湿性啰音。但术后出现抽触昏迷不醒等现状,当家属向主诊医生反映时,医生总是以手术用的麻醉药效没有过为由,对我的家属提出意见置之不理,由于的医疗差错致使出现大面积脑梗死,共住院治疗43天,至今仍不能生活自理,需要一级护理。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赔偿医疗费.67元、护理费一人.06元(71.74元×69天计算至某年2月2日止)、住院伙食费元(43天×元)、误工费.06元(71.74元×69天计算至某年2月2日止)、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共.79元;

2.医院负担。

医院观点

某医院辩称:

1.诊疗经过。患者某甲,男,59岁,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可复性包块8年余,左侧腹股沟区可复性包块3年余。”于-11-24入院,患者于年因“阑尾炎”在我院行开腹阑尾切除术,于年因“绞窄性肠梗阻”在我院行剖腹探查:肠梗阻粘连松解+肠切除术+端端吻合术,于年因“粘连性肠梗阻”在我院行粘连性肠梗阻松解术,于年因“慢性支气管急性发作、肺心病、高血压病、心功能不全”在我院住院治疗,患者有高血压病史2年,未规律服药,平素血压控制欠佳,入院查体:T36.5℃,P90次/分,R20次/分,Bp/mmHg,神清,精神尚可,心脏听诊未闻及明显异常,双肺呼吸音增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啰音,腹部平坦,右侧中上腹可见长约15cm手术疤痕,右下腹可见长约6cm斜行手术疤痕,腹软,全腹无压痛及反跳痛,用力增加腹压(站立咳嗽)时于左侧腹股沟及阴囊区可见8.0cm×3.5cm×3.0cm大小条索样包块,质中,无压痛,平卧后包块不可回纳入腹腔,手推可回纳,内环口约容纳2指,回纳后,用手压住左侧腹股沟中点上方2横指处(内环口),嘱其增加腹压包块不再突出,咳嗽冲击试验(+),外环口可容纳2指半,左侧阴囊透光试验阴性,于右侧腹股沟区可见3.0cm×2.5cm×3.0cm大小条索样包块,质中,无压痛,平卧后包块可回纳入腹腔,内环口约容纳1指,回纳后,用手压住右侧腹股沟中点上方2横指处(内环口),嘱其增加腹压包块不再突出,咳嗽冲击试验(+),外环口可容纳1指半,右侧阴囊未见包块突出,阴茎发育正常,双侧阴囊内能触及睾丸。术前诊断:1、双侧腹股沟斜疝,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冠心病,4、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5、右肾囊肿,6、左肾结石。入院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HGBg/L,WBC13.01×/L,L13.5%,N74.3%,B型脑利钠肽前体示:NT-BNPpg/mL,凝血四项+D-二聚体、大便常规、心梗三项、生化、C反应蛋白及感染8项未见明显异常,心电图示:窦性心律,非特异性T波异常,边缘心电图,肺通气功能正常,彩超示:肝、脾、胰未见明显异常,右肾小囊肿,左肾多发小结石,输尿管未见明显异常,前列腺增大并钙化灶,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左侧附睾囊肿,左侧腹股沟疝。胸片示:双侧肺纹理稍增粗、增多,2、主动脉型心,提示高血压心,

2.主动脉粥样硬化。入院后给予降压处理,口服氨氯地平片5mg,1次/日,入院第三天开始患者血压控制较为理想。患者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完善术前准备,术前给患者及家属充分交代病情,由于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疾病病史,术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特别交代有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可能,经患者及家属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于-11-27上午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辅助下完全腹膜外双侧腹股沟斜疝置片修补术,术中出血约10ml,术程顺利,术后患者安返病房,术后3小时患者右侧肢体活动受限,急查颅脑CT示:左颞顶叶似大片状稍低密度影,大面积脑梗塞可能,建议复查或进一步检查,脑干陈旧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当时考虑急性脑梗塞,及时请神经内科会诊并协助治疗,随后转神经内科专科治疗。患者于12月2医院继续治疗。

二.本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过错。

(一)我院对患者诊断正确,及时收入住院,择期手术,不存在过错。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我院在患者就诊时初步诊断1、双侧腹股沟斜疝,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患者有手术的指征,但因入院当时血压较高,故未立即安排手术,而是先控制血压再择期手术,完全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二)患者入院后结合辅助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了诊断,并且经服药治疗,患者血压控制已较为理想,当时有明确手术指征,无手术绝对禁忌症,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三)我院术前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我院的医务人员术前给患者及家属充分交代病情,告知由于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病史,术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特别交代术中或术后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可能,经患者及家属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充分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

(四)我院的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诊疗常规、规范,达到了治疗目的,不存在过错。

(五)我院在术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在患者病情变化时及时安排CT检查及神经内科医生会诊,并及时转到专科治疗,充分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

三、患者目前脑梗塞的损害后果,属于在原有基础性疾病的情况下发生的术后并发症,非目前医学技术所能避免,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基础病,血管功能及心肺功能下降,其术中术后发生并发症特别是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较无基础病患者风险明显增大,目前的医学技术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患者术后出现脑梗塞与其本身基础性疾病直接相关,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且我院已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患者术后出现脑梗塞与其本身基础性疾病直接相关,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恳请法官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司法鉴定意见

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某甲左侧半球大面积脑梗死致完全性失语的伤残程度为三级,致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程度为四级;目前某甲属完全护理依赖。因此垫付鉴定费元。

2.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轻微因素,建议参与度拟为1%-20%。

法院判决

本院结合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某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过错程度酌定应由其承担15%的责任为宜。

关于患者要求的赔偿条目和主要观点如下:

1.医疗费50.37元。已提医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6元,已实际支付医疗费个人缴费部分共.47元,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并支付门诊医疗费共.9元,产生住院医疗费共.1元,实际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元,医院共产生医疗费.67元,医院支付50.37元。对某甲主张由赔偿全部医疗费共.67元请求,虽然共产生的医疗费为.67元,但部分已经作为医保统筹报销,不应再重复主张权利,对的医疗费损失,应按其实际缴付的50.37元计算为宜,对请求超过50.37元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护理费.5元。结合查明的事实,某甲因双侧腹股沟斜疝于年11月24医院治疗,12月2日在处办理出院手续,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后于同年12月2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35天。对的护理依赖程度,结合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的规定,目前某甲属完全护理依赖,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之附录B的规定,的护理费应按%的标准计算。对主张的护理费,应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应从住院之日起即年11月24日至定残前一日即年6月1日(共天)止,另一部分护理费结合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暂计算5年为宜,即从定残之日起即年6月2日暂计至年6月1日,后续护理费可待期满5年以后再继续主张。第一部分护理费,结合主张按农村居民同行业标准上一年度即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护理费到定残前一天即年6月1日的请求,该部分护理费具体计算为:元/年÷天×天=.5元;对另一部分护理费从定残之日起即年6月2日暂计至年6月1日,应具体计算为:元/年×5年=元。护理费合计为.5元(.5元+元);

3.住院伙食费元(元×35天);

4.误工费元,某甲年5月8日出生,至年5月8日为60周岁。主张其误工费以上一年度即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农村居民同行业标准计至定残前一天即年6月1日,根据我国男性至60周岁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的误工费依法应从住院之日起即年11月24日计算至其60周岁即年5月8日(共天)为宜,对请求超过年5月8日误工时间部分,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的误工费具体计算为:元/年÷天×天=元;

5.交通费酌定0元。虽然未能提供相应票据证明支付交通费用,但因家住某县,医院进行治疗和到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客观上产生了相应的交通费,对的请求,结合其身体状况、医院和鉴定中心的路程、出行方式等实际情况,酌定支持0元为宜。对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残疾赔偿金.88元。根据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某甲左侧半球大面积脑梗死致完全性失语的伤残程度为三级,致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程度为四级,对的伤残程度计算,其伤残程度应确定为88%为宜,其主张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以农村居民标准按上一年度即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定残时即年6月1日61周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依法应从年6月2日起计至80周岁时止,共计19年,的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为:.4元/年×19年×88%=.88元。

以上一至六项合计.75元。按上述责任比例,某医院应当赔偿某甲共.7元(.75元×15%)。因某甲左侧半球大面积脑梗死致完全性失语的伤残程度为三级,致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程度为四级,客观上的确给其造成较大的精神创伤,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0元标准过高,结合医患各方在本次医疗损害中的责任比例和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对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00元为宜。综上,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实际应由赔偿.7元(.7元+00元)给某甲。

医院对共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酌定由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即实际由赔偿.7元。综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决:

1.某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元给某甲;

2.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由某甲负担元,医院负担元。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以上涉及到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均已回避。

(长按上方







































最新白癜风的治疗方法
白癫风区别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piwpi.com/jbbj/3894.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