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伤患者事件,判了

时间:2022/5/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医院、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诸城市人民法院于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美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3元。其事实与理由为年4月20日,原告王某美因身体不适医院治疗,医院工作人员在查清病情后未采取有效的对症治疗,在对原告进行胆囊切除术治疗中,由于技术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胆总管损伤、梗阻性黄疸,造成原告转院进行二次手术。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医院辩称,被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造成,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经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年4月20日,原告因身体不适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病情为甲状腺恶性肿瘤、胆囊结石。医院行根治性甲状腺全切除术+胆囊切除术予以治疗。原告于年5月4日从医院出院后,于年5月4日至医院进行检查并治疗,经诊断其病情为胆管损伤、肠粘连。

年7月6日,原告以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申请对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医院认可在对原告行胆囊切除术时误伤胆总管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告不再申请对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年9月2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之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时间为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0天;营养期为60日;无后续治疗费;无康复费。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用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3元,其中医疗费.81元、残疾赔偿金元、误工费元、护理费.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对于原告主张上述费用,被告质证后均提出异议。同时,原、被告均认可甲状腺切除手术费用扣除报销后的费用。后被告申请对原告的用药进行合理性鉴定,但未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被鉴定机构退回。

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为原告行胆囊切除术过程中误伤胆总管,被告医院认可在对原告行胆囊切除术时误伤胆总管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的过错责任,因此,对于因被告医院对原告行胆囊切除术时误伤胆总管造成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医院为本案被告后又撤回了该项申请,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诸城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03元,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元、被告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并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03元,被告应予以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王某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美负担25元,被告医院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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